研院〔2013〕38号
各学院(系、部、所):
2011年3月22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明确“今后受聘教师四级岗位的正高级女性职工,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,经本人申请,退休年龄可延长到60周岁。”,请各学院(系、部、所)根据此纪要精神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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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9月25日